台中市何姓男子購大樓社區房屋,因加裝鐵窗,管委會以違反規約將他進出大樓感應扣消磁,並要求拆窗復原,何男無法用屋而請求賠償,台中地院判處管委會等賠償損失。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在民國99年由法院取得中市某大樓社區法拍屋1間,欲加裝鐵窗,遭管理員阻止,經過員警協調,才順利裝好。

事後,管委會以住戶設置鐵鋁窗應依法辦理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准許議決,何男違反社區規約,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拆除鐵窗,恢復原狀,否則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何男進出大樓的感應扣消磁。

期限到期,管委會將感應扣消磁,何男因無法使用房屋,認為權利受侵害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請求前、後任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分別賠償期間損失,並曾報警處理,但管委會仍不願交付進出大樓感應扣。

台中地院法官以住戶違反社區規約自行安裝鐵窗,管委會制止不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處理,若將住戶大樓進出感應扣消磁,則侵害住戶的房屋所有權。

台中地院民事庭依土地及建物申報等價格,估算何男使用房屋租金收益損害,判處前任管委會及委員等賠償新台幣5萬多元;而接任的管委會及委員自100年6月起至交付大樓進出感應扣為止,按月賠償6000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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